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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杀妻案的凶手是谁(辛普森杀妻案的凶手)

很多小伙伴比较关心辛普森杀妻案的凶手是谁(辛普森杀妻案的凶手),本文带大家一起看看辛普森杀妻案的凶手是谁(辛普森杀妻案的凶手)。

辛普森杀妻案中到底谁是凶手?

凶手目前还没抓到,但当初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将辛普森定罪,所以也不排除辛普森就是凶手的可能性。

美国刑事判决的证据标准是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因此陪审团认为认定辛普森为凶手证据不足,理论上说,到现在美国警方也没有找到凶手。

而民事判决的证据标准是优势证据,因此他岳父起诉他杀妻的民事索赔诉讼胜诉,在民事上他赔了一大笔钱,直接导致他宣告个人破产。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2007年7月20日,因持枪抢劫获刑33年入狱,正在内华达州监狱服刑的前著名美式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得到假释委员会的批准,将于近期获释。

辛普森杀妻案真凶是谁?

凶手目前还没抓到,但当初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将辛普森定罪,所以也不排除辛普森就是凶手的可能性。美国刑事判决的证据标准是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因此陪审团认为认定辛普森为凶手证据不足,理论上说,到现在美国警方也没有找到凶手。

而民事判决的证据标准是优势证据,因此他岳父起诉他杀妻的民事索赔诉讼胜诉,在民事上他赔了一大笔钱,直接导致他宣告个人破产。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2007年7月20日,因持枪抢劫获刑33年入狱,正在内华达州监狱服刑的前著名美式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得到假释委员会的批准,将于近期获释。

辛普森杀妻案发生在中国,会是什么结果?

因为美国司法更注重程序正义,更加注重证据的来源和取证过程。

即使证据是真实的,但取证过程不合法也不予采信。

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则更注重实体正义,就如辛普森案,这么多有罪证据,法官的重心就会倾向于实体了,而往往不会太在意证据的取得过程。

所以如果把辛普森案放在同时期的我国,我觉得一定会做出有罪判决。

但如果放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中,不见得一定能够做出有罪判决。

因为现在我国立法也越来越侧重于程序正义和非法证据排除了,所以结果很难说。

辛普森杀妻案,凶手是谁?

辛普森杀妻案凶手成谜,但是媒体表示可能是连环杀手罗杰斯。

此案的审理可以说一波三折,在警方提供的”充分”证据一一被质疑后,辛普森最终”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无罪获释。2006年,辛普森甚至写了一本书《如果我做了》,在书中以假想的形式讲述了12年前杀害前妻妮科尔·布朗及其新男友罗纳德·格德曼的故事。美国人把这场诉讼称为是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无情嘲讽。

然而在案件沉寂了近二十年后,2012年11月月21日,美国调查探索频道(Investigation Discovery)播出的一部纪录片再次轰动全美。纪录片通过缜密的调查指出,50岁的连环杀手罗杰斯很有可能是谋杀辛普森前妻妮可·布朗及其友人高德曼的真正凶手。这无疑是一枚重磅炸弹。

辛普森杀妻案的案件疑点?

辛普森杀妻案核心事实:辛普森(O.J. Simpson)的妻子(另外还有一人)遭杀害检方指控辛普森杀妻诸多证据及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就是辛普森杀的检方证据存在诸多瑕疵,如血手套、栽赃、司法鉴定材料受污染、时间矛盾、伪证等,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口若悬河,一一指出,提出疑点法庭认定多个证据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陪审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认定谋杀罪名不成立辛普森无罪释放舆论哗然刑事上虽然无罪释放,但是民事上仍然赔偿反映的司法差异嘛,本案的核心在于非法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其实我们的司法也是这个套路,区别在于执行力度。PS:辛普森后来写了本书《If I did it》被认为是阐述了他自己的犯罪事实。2012年的美国探索频道发布纪录片,该案凶手可能是美国连环杀手罗杰斯。所以,到底谁是凶手至今不得而知。

辛普森杀妻案,是怎么回事?

辛普森杀妻案是指1994年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谋杀其妻子和另一男子的刑事案件。此案当时的审理很具有戏剧性,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辛普森在此案中被判无罪,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这个案子有两个关键,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是“疑罪从无”原则。先回答题主的问题1:检方的失败,问题很大程度出在证据上。一、检方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案中,所有的供述、证言均不能直接表明辛普森确实杀妻,全部的证据均属于间接证据(单凭间接证据不能定罪,要求有一连串的间接证据,互相印证才具有证明力),但是这些证据有不少被证明是由警方伪造,有部分的取得则是违反了程序规定;二、检方的证据的取得违反了程序规定;

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这些毛病全都存在。辩方专家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

三、检方的证人(猪一样的队友啊);辛普森案审判期间,最令辩方阵营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尽管争议性极大,但辩方的“种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

判例

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该警官被指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而且身为公诉方的证人,公然拒绝回答辩方提出的问题(等于间接承认),该案后,这名警官就被起诉了(伪证罪)。

在美国这个诉讼制度非常完善的国家,程序上的缺陷是必定会影响实体审理的。这个案件,实体上的小疑点或许不成问题,但是警方在程序上的重大违法,就是他们失败的开始。

当然,这个案子中,辛普森能够脱罪,还有很多其他原因。最重要的就是“疑罪从无”原则,尽管有一定、合理的怀疑,但是在证据没有确凿(必须是合法的证据,违法的证据不算)之前,他都是无罪的。另外,警方忽视现场勘验常识,非法搜查都为辩方提供了有利证据。最后,比较偶然的一点:该案的陪审团全是黑人(如上述,福尔曼警官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种族歧视者,难免会引发陪审团的不满)。此处能说的还很多,已偏题,不赘述。

题主的第2问:看看以下百度解释就知道了。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一罪不二审)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不得运用其所拥有的资源和权力,对一个公民或者一项犯罪行为实施反复多次的刑事追诉,从而达到定罪的结果;如果没有这一限制,被告人就永远被迫生活在焦虑和不安全的状态之中,而且那些本来无罪的被告人受到定罪的可能性就大大的增加了。因此可以说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主要功能就是防止国家滥用追诉权,从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同一罪行,经过一次起诉、审判后,不得再有第二次。

辛普森杀妻案 电影?

答案是:辛普森杀妻案不是电影。

辛普森曾是美国家喻户晓的橄榄球超级明星,他涉嫌的“杀妻案”,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

1994年6月12日,辛普森的前妻与一男性友人被发现死于家中,辛普森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发出逮捕令后,辛普森一度逃避追捕。1995年1月24日,辛普森“杀妻案”正式开庭审理。看似铁证如山,辛普森重金聘请的“梦幻律师团”却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更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

1995年10月3日,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法庭作出宣判——“辛普森无罪”。一时间,舆论哗然,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还亲自出面,劝说人们尊重陪审团的决定。不过,半年后的民事诉讼,让辛普森彻底破产,法庭宣判他必须赔偿死者家属3350万美元的赔偿金。

2008年12月,辛普森因绑架、携带致命性武器抢劫等8项罪名,被判处33年监禁,9年内不得保释。2017年7月20日,假释委员会认为辛普森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准许他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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