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物权法定原则是什么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确认物权基本原则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物权法定原则是什么和确认物权基本原则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重要支柱之一。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
1、物权的种类法定;
2、物权的内容法定;
3、权的效力法定;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确认物权基本原则
物权基本原则有:
1、物权法定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
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
5、一物一权原则,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何谓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原则具体有哪些内容
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一般来说包括四种含义:
a)一物上惟有一所有权之成立。
b)一物一权主义系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
c)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d)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物权法的四个原则是什么
1、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解释:(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典权期限不得超过20年,当事人约定典权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例如,对不动产设定质权,违反法律规定,无效。2、一物一权原则。指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解释:(1)一个独立的有体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不相容的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例如,对于依附于主物的从物,不能单独设立所有权。比如,脚蹬之于自行车。3、公示原则。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公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进行,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为交付。例如,房屋买卖也就是物权变动必须登记,而动产像牛、羊等,物权变动只是交付即可,即为公示了。4、公信原则。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后产生的公信力。解释:(1)对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2)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例如,甲从乙处买了一套房子,付钱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又将房子卖给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从法律上丙为房子的权利人。丙又将房子卖给丁,丁从房屋登记管理处查到丙为房屋所有人,于是付钱给丙,又过户登记,取得所有权。丁即为相信房屋登记的公信力而购买该房屋的。而甲不能成为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关于物权法定原则是什么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