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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什么意思

其实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什么意思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地理标志协定是什么意思,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什么意思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与地理标志起源相关的三个协定包括
  2.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3.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什么意思
  4. 药盒上的地理标识什么意思

A.在商品的名称上使用任何方法,以明示有关商品来源于真实原产地以外的一个地理区域,在某种意义上对商品的地理来源误导公众 B.在商品的外表上使用任何方法,以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真实原产地以外的一个地理区域,在某种意义上对商品的地理来源误导公众 C.将识别葡萄酒的地理标志用于标示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指明地方的葡萄酒 D.将识别烈酒的地理标志用于标示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指明地方的烈酒,但同时标示了商品的真实来源地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3、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4、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5、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第二章登记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6、(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7、(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8、(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9、(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10、(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11、(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12、(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13、(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九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4、(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15、(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16、(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17、(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18、(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19、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第十二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20、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21、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23、(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4、(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第十四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第三章标志使用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25、(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26、(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27、(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8、(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29、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30、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第十六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31、(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32、(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第十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33、(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34、(二)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35、(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36、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第十九条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农业部接受国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登记并给予保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签订,说白了是中欧双方以国家的名义为自己的特色产品做担保。

2、企业们,你们品牌建设的钱就可以省下了很多,国家用地理标志认证在欧洲给你们开路了,你们只要踏踏实实做好产品和服务就行了。《协定》也是告诉欧洲消费者,我们所推荐的产品都是中国同类产品中最好的。放心买,大胆用,如果企业干玩邪的,有他们好受的。

1、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得注册;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3、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4、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5、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6、(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7、(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8、(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9、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10、*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还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11、*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12、*原则上允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如果有的话),视情况而定。

13、*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条约和TRIPS均未对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大保护。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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