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大连海事大学。学校地址:辽宁省大连市凌海路1号。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学校的办学层次与类型为全日制公办本科,“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学校颁发的证书: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完成专业学业要求,将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将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对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达到外方合作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将同时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架构包括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本科招生办公室。其中,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咨询机构,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并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本科招生办公室为执行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的监督下,以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专业设置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将综合考虑各省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毕业生就业质量以及考生对学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八条 学校设有多个本科专业,包括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及与英国斯旺西大学合作举办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等。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将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要求与特殊说明
第十条 至第十三条详细说明了录取要求、外语语种要求、性别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以及部分招生专业的特殊说明等。具体包括各专业的身体条件要求、航海类专业的特殊录取要求、非航海类专业的体检标准、新生入学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复检要求以及部分专业的特殊说明等。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录取工作遵循“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确保录取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以上内容为大连海事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的详细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学校按投档成绩(含加分)进行提档和专业录取,但所有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要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
第十七条 在专业录取环节,学校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同分考生,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排序,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区、市),按其相关文件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执行,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所在省(区、市)本科普通批次排序规则执行。在专业调剂环节,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确定专业。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三个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录取考生应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市,应达到相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部分特殊类型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合格生源不足时,可将剩余招生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与普通类专业分别单独代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仅招收有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 学校保送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录取时不分具体专业,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专业大类所含专业范围内进行分流。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辽宁省教育厅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2024年收费标准暂定为:
一、学费标准
1.4800元/生·学年:政治学与行政学。
2.5200元/生·学年: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安全工程、海事管理、轮机工程(陆上专业)、物联网工程、人工智能、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金融工程、日语、英语、地理信息科学、应用物理学、机械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经济学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数学类、公共管理类(所含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4800元/生·学年,专业分流后按学校相关规定退大类培养期间学费差额)。
3.5520元/生·学年:法学。
4.5980元/生·学年:交通运输类、电子信息类、交通管理。
5.65000元/生·学年:法学(中外合作办学)。
6.80000元/生·学年: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
二、住宿费标准
1.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不超过1200元/生·学年。
2.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专业、学生性别统一安排住宿。
三、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辽宁省教育厅新批标准执行。
四、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依据《大连海事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了由“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社会资助、爱心互助”等方式组成的全方位发展型资助体系。学校设有高额度、高比例的奖学型奖学金,覆盖面超过参评学生的30%;全国首创的“情商奖学金”是学生应聘的“特色名片”;备受瞩目的“校长奖学金”采用奖学与支持海外游学相结合的奖励形式,是海大学子力争上游的奋斗目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实现全覆盖,注册成立了“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博联基金会”“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四条 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文件,毕业后选择上船工作的航海类专业学生可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实际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