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伙伴比较关心住建部危房问责(住建部危房管理规定文件),本文带大家一起看看住建部危房问责(住建部危房管理规定文件)。
危房改造作为基层政府工作职责之一,经常与旧城改造项目或者征地拆迁项目联系在一起。房屋是否属于危房,属于何种等级的危房,关系到其是否需要拆除及拆除程序和拆除时间的问题。危房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恰当的处理,可能会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那么,对于危房鉴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第一,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
根据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对房屋申请危房等级鉴定。其他人无权对房屋是否属于危房申请鉴定。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鉴定机构
根据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房屋是否属于危房,属于何种等级的危房关乎公民的重大财产权权益,不是任意机构都有资格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不是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鉴定出来的结果法院也不会认可其效力。
第三,鉴定程序
危房鉴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具有资质的人员按照法定流程作出,以书面形式作出鉴定结果。
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文书上提出处理意见,鉴定结果属于危险房屋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鉴定结果和处理方式
并非只要鉴定为危房就要被拆除,危房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
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关系房屋价值的计算,影响房屋补偿或赔偿结果,只有被认定为D级危房才能被拆除,ABC级不属于可以被拆除的危房。
第五,拆危流程
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提出处理意见:立即停止使用房屋,拆除房屋和拆除日期。房屋所有权人收到通知书后应该按照通知内容采取解危措施,及时搬离出房屋,并对房屋进行拆除。房屋所有权人不肯拆除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作出《拆危决定书》,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拆除危险房屋。
注意!只有区、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对危房作出拆除决定,街道、乡镇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都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但是可以被授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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