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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为什么要有国际法)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为什么要有国际法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国际法独立条件
  2. 国际法的特殊性
  3. 国际公法的作用是什么
  4. 为什么要有国际法

国际法独立条件

答:国际法独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三个要件相辅相成,相互联系。一般认为,在当代国际社会里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的是国家,而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是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特殊性

国际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际法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国际公法的作用是什么

又称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间的关系,也受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国际法具有如下特征:

(1)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辅助渊源。

(3)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国家本身。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正在于此。

(4)国际法没有统一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构。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裁判、国际仲裁法庭没有强制管辖权。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为什么要有国际法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称。它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人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1625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用拉丁文定名为“万民法”:1650年,英国法学家苏支以拉丁文改称为“万国法”。1780年,英国哲学家边沁正式采用“国际法”一词。

现代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公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中起指导作用的那些原则:国际法的主体,是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并直接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国际人格者。

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是国家。

OK,关于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和为什么要有国际法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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