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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麒麟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介绍
曲靖市麒麟气体能源有限公司位于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由曲靖市燃气有限公司和云南曲靖越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投资组建,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在曲靖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曲靖市麒麟气体能源有限公司是股份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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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云南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救助能力,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规范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救灾储备物资是指民政部下拨、省民政厅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
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种类、数量和经费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确定。
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省民政厅负责制定。
第三条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省民政厅负责制定省级救灾储备物资购置、储存总体规划,并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代储单位负责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负责向省政厅上报情况。
第五条省民政厅根据储备规划和储备物资的使用情况,商省财政厅确定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计划,并按照省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省级救灾储备物资。
第二章储备管理
第六条代储单位应对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各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帐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整的凭证手续。
第七条代储单位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库房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要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八条代储单位应按照省民政厅要求,对新购置调入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省民政厅。
第九条代储单位应根据省民政厅要求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个工作日内报省民政厅。
第十条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一条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由代储单位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经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第十二条代储单位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民政厅报告上年度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
第三章调拨管理
第十四条灾害发生后,受灾州市应先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
申请使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应由州、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无家可归人口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州、市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本州、市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申请省级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等。
根据受灾州、市的书面申请,结合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安排情况,省民政厅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使用救灾物资的受灾州、市民政局、代储单位发出调拨通知。
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经分管救灾的厅领导批准,可在受灾州、市申请的同时,使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
第十五条代储单位接到省民政厅调拨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代垫长途运输费用。运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到达灾区。
调拨储备物资发生的长途运费由省民政厅负担,并在运抵指定目的地后1个月内由代储单位到省民政厅结算。
使用储备物资的受灾州、市民政局要按照省民政厅调拨通知要求,对代储单位发来的救灾储备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代储单位反馈接收情况,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章使用和回收
第十六条救灾物资必须严格遵循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明确救灾物资标识,让受灾群众都能了解救灾物资的来源和数量以及分配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救灾物资的使用范围只限于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救灾物资的使用、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中央和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由省民政厅负责调拨,由使用地的州、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灾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救灾物资发放到灾民手中。
第十九条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严格按照救灾物资发放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各级民政部门对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储备物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回收工作完成后,州、市民政局应及时将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报省民政厅。
第十八条严格履行代储救灾物资使用和回收手续。代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单位,没有接到省民政厅调拨通知前,不得擅自将代储救灾物资调出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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