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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合伙分为普通合伙)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特殊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特殊普通会计师事务所与有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区别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行业资质会衍生出非会计、审计、税务的服务。比如资深会计师事务所可为上市公司进行IPO融资。通过对某些行业的常年服务,还可进行行业性质的资产评估。典型的有房地产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师事务所有多种组织形式。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组织形式。本文拟对这两种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寻找出一种适合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一、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制对投资人的约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务所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分离,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合伙制小得多。

二、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怎么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是2014-01-16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注册成立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铁路北街128号南京财经大学现代服务业科技园科技楼B座十四层1401-1404。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1000880331727,企业法人赵庆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944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12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查看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更多信息和资讯。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有啥区别啊

更正一下提问中的说法,应当是“特殊的普通合伙”,而非“特殊合伙”。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特殊的普通合伙”这种合伙企业形式,是为了适应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组织形式而被创建出而来的。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则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应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应当,如违约,重大过失,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不应当,那么仅以其在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在这一版的《合伙企业法》中新增了“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积极探索适应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需要的组织形式,大力推进特殊普通合伙制”。

2010年:财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2011年:财政部印发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

2012年: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联合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

从此以后,市场上的大型和主要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均已转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非常宽松,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即可成立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即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此中小型事务所中,仍有很大一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事务所。

两者组织形式不同,主要会造成以下几点区别:

1、承担法律后果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出资为限,在对外承担赔偿或偿债责任时,仅以公司的资产以及股东的应缴出资为限,超过部分不再继续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对外承担赔偿或偿债责任时,优先以企业资产进行给付,在企业资产不足以给付时,由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有限承担责任。

2、税务负担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层面取得利润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向股东分配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具有税收穿透的优点,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合伙人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本次特殊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和合伙分为普通合伙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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