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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否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你好:可以的。一、哪些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二、能开专用发票吗?可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第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因此,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如何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因此,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后,应实行按期申报,视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四、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因此,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可以享受“月15万季45万”的增值税免税优惠。
五、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应当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自然人从事经营一般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可能会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货物运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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