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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是本几
是一本。江西师范大学是一所一本大学,都是在一本批次招生。
江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是国内办学历较早、办学规模较大、办学条件较好的体育院(系)。其前身江西国立体育专科学校,创办于1936年。
学院设有体育教育(省级品牌专业)、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社会体育和体育表演五个系和大学体育教研部。拥有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研究基地、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国家青少年健美操培训中心、江西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师资培训基地、江西省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国家与省级教学科研平台。
江西三大贵族学校
江西的三大贵族学校,是指江西省内部三个历史悠久,办学实力较强,拥有很高声誉和文化底蕴的大学,分别是:
1、南昌大学:南昌大学前身为江西公立师范学校,成立于1901年,现为我国本科教育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大学之一,位列211工程、985工程,的重点建设高校。
2、江西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的前身是创立于1923年的国立南昌商业专门学校,现为教育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水平应用特色学院,是中国财经高校百强,中西部高校百强和全国卓越会计师教育培训示范高校。
3、华东交通大学:华东交通大学前身为创立于1907年的上海交通大学南迁后在南昌,九江宜春三地办学的交通大学,于1971年转设为独立学院并更名为华东交通学院,现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首批211工程,首批,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江西人民武装学院是什么学校
江西人民武装学院,位于江西省萍乡市平安大道205号,是一所专门培养军队和武警干部的军事院校,前身为南昌人民武装学校。这所学校成立于1954年,是江西省唯一一所全国性的中等军事院校和武警干部培训基地。
江西人民武装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为军队和武警培养专业技术和中高级军官。该校开设有军事指挥、军事政治、军事后勤、工程建设、装备管理等多个专业方向,并与多所国内外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了广泛的教育和研究合作。除此之外,该校还负责对江西省预备役干部进行培训,并为社会各界提供多种军事培训课程。
值得一提的是,在过去几十年的历史中,江西人民武装学院为国家培养了大量优秀的军事指挥、后勤保障、科研创新等方面的人才,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为保卫国家安全和多个领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江西省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培训费是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四条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省直机关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培训经费预算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并按程序调整部门预算。
第七条省直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其中讲课费标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元和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按照不高于省直机关四类会议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300元,其中:住宿费120元;伙食费8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5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5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条省直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本单位内部场所,如本单位场所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和定点饭店承担培训项目。
省直机关开展培训原则上在省内进行,到省外培训须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省直机关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全省性培训应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并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省直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省直机关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省直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省直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果)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直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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