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招生录取的原则,确定了预录取名单,该名单将经过学校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批准和公示。完成公示后,学校将把名单上报至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审批和备案,随后进行录取手续的办理。被录取的学生的名单将在我校的官方招生上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报考我校的高中生、中职生、社会考生以及退役士兵考生,学校将分别进行排名。学校可根据各类考生的报名人数,对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若某生的第一志愿专业已满额,对于愿意接受调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将其调剂到其他生源不足的专业。对于不同意调剂的考生,学校将进行退档处理。
第七章 学生入学与待遇
第二十五条
通过高职单招考试或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的学生,需携带有效身份证及《录取通知书》原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并接受全日制培养。学校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为学生注册专科学籍。学生在校期间将与统一高考录取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学计划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将获得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的普通全日制专科。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关于学费及住宿费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学费
每生每年学费为人民币12000元。
(二)住宿费
作为河南省书院制改革的试点院校,住宿费按照豫发改收费[2017]17号文件要求进行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新乡校区六人间:每生每年800元;
平原校区四人间及六人间:根据具体情况分为1800元/生/年和1400元/生/年两个标准。
学校建立了多元化的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同时也鼓励学生通过勤工助学等方式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还提供临时困难补助、学费等政策优惠。
第九章 附则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非官方的招生行为。对于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如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正式生效,其解释权归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所有。
联系单位: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务部
联系电话:0373-7375783、737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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