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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公定力和约束力的区别
1、公定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行政相对人没有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有权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决定,或确认该行为违法,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或部分撤销判决,那么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事实上也依然具有效力。
2、约束力这是指具有法律规定的或所决定的法律效果,和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有执行所作出的义务,也必须履行所规定的义务,而不能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予以推诿、拖延。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和拘束力区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管合法与否,若非无效行政行为,就产生一种拘束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的效力,在未经有权机关撤销或有其他理由影响其效力之前,都推定其为合法有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综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前,拘束力在后,公定力侧重的是不管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推定其有效,拘束力侧重的是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要遵守、尊重和服从。
什么是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即行政主体的行为一经作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行政执法文书的什么力是公共权力特性所决定的
行政执法文书的公定力是公共权力的特性所决定的。
公定力是执法文书一经作出和送达,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由于行政权力的公认和法定,而执法文书又是行政权力运用的载体,故执法文书具有公定力是十分自然的。
执法文书的公定力并不意味着执法文书一经作出和送达就真正合法、有效,并不等于不能对其提出怀疑和异议。
执法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自然不受影响。从行政权力的约束控制看,执法文书公定力的存在,一方面使合法、合理的执法文书的执行变得顺利,另一方面也使对违法、不当的执法文书的约束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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