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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对等待期条款是否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具有重要影响。若认定属于,那么保险人就有义务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人身保险中的等待期,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开始,至保险人具有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之日的一段时间。等待期条款主要存在于健康保险合同中,部分人寿保险合同也会设置等待期条款,其在防范消费者带病投保、改善缔约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方面有着明显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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