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及管理法案》
于1988年11月8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为保护和拯救珍贵的、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以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特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与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相关的活动。
本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国家严格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其生态系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破坏。对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相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在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应当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当环境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建设项目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并建立档案。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特殊需要猎捕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持有许可证方可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猎捕者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一切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需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该费用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行为导致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猎捕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需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危害,确保人畜安全以及农业、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将根据关于惩处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若违反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证或未按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将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没收其猎捕工具并吊销证。对于无证而持枪猎捕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
(内容略过,主要涉及对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非法收购、运输、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伪造特许证件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行为,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将给予行政处分。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于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若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由处罚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海关或治安管理处罚的不服情况,则依照相关法规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将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及以后条款
(内容略过,主要涉及实施条例的制定和本法的实施时间等。)
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的相关知识
1. 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是在2013年12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的节日,旨在提升公众对野生动植物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2. 每年的3月3日是庆祝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的日子,这一天的主题和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以推动绿色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3. 随着每年的庆祝,主题会有所变化,但都围绕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4. 中国的爱护动物组织和团体也在积极响应这一节日,通过各种活动来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扩展阅读
爱护动物已成为全球环保工作的重要一环。自二十世纪20年代起,各国的环保团体就在10月4日举行活动来纪念世界动物日和圣方济各的善行,呼吁人们爱护动物、尊重生命。这一行动已超越国界、种族和宗教的界限,成为全球性的行动。中国也在积极响应这一行动,通过各种活动和团体来推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