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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定义(多大面积深基坑称为超大面积深基坑)

大家好,关于深基坑定义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多大面积深基坑称为超大面积深基坑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多大面积深基坑称为超大面积深基坑
  2. 深集槽和深基坑定义
  3. 定义深基坑及专家论证是什么规范
  4. 深基坑作业是指什么

多大面积深基坑称为超大面积深基坑

基槽、基坑定义的实用对象是只单个基础的地基挖土方开挖面积大于27㎡,且深度不足5米的是大开挖开挖面积大于27㎡,且深度大于5米的是深基坑大开挖深基坑通常定义如下: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mkocde2009答案

深集槽和深基坑定义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附属文件,深基坑工程为: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基坑工程主要包括基坑支护体系设计与施工和土方开挖,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岩土工程和结构工程技术人员密切配合。基坑支护体系是临时结构,在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后就不再需要。

深基坑的定义: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一般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另外,基坑和基槽都是用来建筑建筑物的基础的,只是平面形状不同而已.基坑是方形或者比较接近方形;,基槽是长条形状的,而且有时候比较长.你要掌握的是它们的形状的区别.

基坑是指底面积在27平方米以内(不是20),且底长边小于三倍短边的为基坑。

基槽是指槽底宽度在3米以内,且槽长大于3倍槽宽的为基槽。

也就是说,一般定义深基坑为:底面积在27平方米以内(不是20),且底长边小于三倍短边,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反之则为浅基坑)

定义深基坑及专家论证是什么规范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的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请专家论证: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深基坑作业是指什么

一、对深基坑工程的定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

2、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二、关于深基坑工程施工规范的一般要求

1、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概况、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情况;

(七)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3、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4、施工中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核。

5、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6、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7、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

8、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验收。

9、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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