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问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策,分清责任。
1.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这一原则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是开展问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2.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我们在各个方面都坚持严的标准和严的要求,“严”的主基调必须长期坚持。问责是管党治党的利器,必须始终坚持这一标准和要求。
3. 权责一致、错责相当。这项原则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工作的实践和经验,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思想,是做好问责工作的重要标准。
4. 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问责的最终目的是督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的手脚。这一原则体现了问责的价值导向。
5.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我们党对待犯错误的同志一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这是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也是问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
6. 集体决定、分清责任。这一原则强调集体决策的重要性,并增加了“分清责任”的内涵,是执行好问责制度的重要保障。
党组织和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检查、通报、改组。
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法律分析:
1.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2. 遵守党纪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3. 实事求是地处理违纪行为。
4. 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党内事务。
5. 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四至第八条规定了处理违纪行为的准则,强调了从严治党、民主集中制等原则的重要性。中国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也是重要依据,包括党员服从党的组织、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地位等。概括地讲,党内民主是根本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而民主集中制则是根本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这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党内民主决定了民主集中制的真实程度,而民主集中制则是实现党内民主的组织保障。两者共同构成了党的根本制度基础。在实践中,民主集中制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不断适应革命和建设事业需要的过程。一、马克思与恩格斯对党的根本组织原则的探索
1. 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入探究了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与制度。在《宣言》的首章中,他们指出,无产者组织成阶级并进一步形成政党的过程,常常因工人的内部竞争而受到阻碍。
2. 恩格斯强调,在工人政党内部必须推行民主,允许充分的自由讨论,并鼓励公开批评和纠正自身错误。他进一步强调,应当按照党章的要求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以增加全党成员发表意见的机会。
二、列宁对民主集中制的决定性贡献
1. 在1905年举行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列宁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并通过了关于《党的改组》的决议案。他在会上明确指出,他们一直维护党内的民主,但从未反对党的集中,而是主张民主集中制。
2. 1920年,列宁在《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中明确规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此,民主集中制成为了各国共同的建党原则。
三、中国对民主集中制的丰富与实践
1. 毛泽东的民主集中制思想体现在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中。他提出,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并选举。这种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2. 毛泽东进一步阐释道,民主集中制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能高效处理被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民主活动。
3. 在十四大四中全会上,《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具体应用。”这一制度旨在营造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能让个人心情舒畅、充满生机的政治局面。
四、党的组织制度与原则的传承与发展
宁夏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等相关机构和部门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总体而言,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毛泽东,他们都为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中国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些原则和制度,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党的建设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