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二被告是什么意思和两被告还是二被告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二被告是什么意思以及两被告还是二被告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原告什么是被告
原告是指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人。被告是被原告起诉到法院,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原告和被告是案件相对方当事人。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利义务对立方。原告和被告是相对而言,在有反诉的案件中,原告和被告身份可以相互转换。
二、法庭上如果被告两人持不同意见怎么办
在美国的庭审中,原则上的确不可以。美国庭审禁止使用“推己及人”的论证方法,也就是禁止“goldenruleargument"所谓”goldenrule",直译过来是“黄金法则”,算是英语里面的一个俗语,讲的是设身处地站在他人角度去想的处事方式。例如,在乔治亚州最高法院Braithwaitev.State一案的判词中,州最高法院大法官指出,检方在结案陈词中询问陪审团“如果你们是本案被害者,该做出怎样的决定”的一做法不仅是一个程序上的错误,而且是一种非常不妥当的论证方式。(此案最终因为辩护律师没有及时对检方的不当言论提出反对,而并没有在上诉中改判。)在密西西比州Andersonv.State一案里,检方法庭辩论中面对法庭上众人问道:你们有谁曾经受到过家庭暴力的侵害?这个案子上诉到州最高法院时,法官在判词中特意批评了检方的做法,指出试图唤起庭上众人“感同身受”的情感是一种不应在法庭中使用的论证方式。(法官指出了错误,但认为这一错误并不会导致结果根本性的扭转,因此维持了原判决)证据法的老师和工作中的前辈,几次纠正过我把平时说话风格带到法庭上的毛病。我们平时说话,总是把“你”“我”“大家”之类的人称挂在嘴边,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妥。有时不自觉采用一些“换位思考”的论证方式,可能还显得很有同理心,很机智。但在法庭上,特别是刑事诉讼中,要评价一个证据的分量,评价一个证人的可信度,要考量某种行为的危害性,不是你和我这样具体的个人在做决定,而是由一个抽象的,代表一般社会理性和常识的虚拟人格列席审判。这就是英美法所说的“理性人”(reasonableperson)而当我们把自己的个人情感带入这个角色中时,这位理性人,就再也不理性了。其实,法庭上的“你我他”称谓,也力图将个人存在感降低,淡化个人感情色彩。例如,检察官在要用第一人称表示自己的时候,不说“我”,而是说“检方”(Prosecution)或者“国家”(TheState);在用第二人称称呼对方律师时,很少说“你”,而是说"Counsel";在用第三人称提及某人时,一般口头辩论可能分的不是这么严,但在文书写作,尤其是上诉文书写作时,很少直呼其名,而是用“被告”,“受害者”,“上诉人”等称呼。这些称呼方式,都带有一丝疏离感,甚至可以说有种”性冷淡“的意味。
三、原告跟被告的概念是什么
1、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人,而被告是指被提起诉讼的人;
2、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被告是被认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的人;
3、原告是主动提起诉讼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而应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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