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外省考生录取规则按照所在招生省份相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广东以外的省份的选课要求按照公布的选课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所在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